刑法第三十九条 中日法律找不同
定有一篇文,触动你的心
文/情绪化的大笨蛇
第[37]篇
遮住双眼的不是鲜血,而是被曲解的法律
引言这是一部推动日本刑法发展的电影。
就像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促进了美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法律条款的详细解释一样;日本的“刑法第三十九条”,引起了日本甚至世界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后是否要减轻、免于处罚这一法律条款的热议。
这部影片中,既有根据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法律条款编写的悲悯却引人思考的故事,也有日本刑事审判程序、司法鉴定程序的部分演示,而我国现行刑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与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更是天差地别,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也略有不同。
剧情简介简单来说,影片讲述的是导演对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的看法:他认为“丧失精神力的人所犯行为要处罚,精神力衰弱的人所犯行为应减轻”之规定不合理,可能存在完全行为能力人通过隐瞒真相、假装为精神病患者等手段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为了详细演绎导演的看法,影片塑造了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通过刻意与他人更换身份、学习法律及心理学知识、参与精神鉴定演练等方式,假装成与杀害妹妹的凶手一样的身份--精神病患者,在杀死凶手报仇雪恨之后,三次参与精神能力鉴定,险些逃脱法律制裁的故事。
中日刑事审判程序对比影片基于剧情演绎需要,有大篇幅的审判程序演示。
与我国的审判组织形式之一合议庭相同,日本的合议庭也由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组成(当然,电影中坐在审判长两侧的法官身份未点明,在此默认相同),公诉方由检察官提起公诉,被告人方有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审判程序也大致相同:法院宣布开庭后,先确认被告人身份,接着由公诉方宣读公诉书,然后问询被告人的意见,再是辩护律师宣读答辩意见,之后是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此处为突出重点,并未做过多演绎)。
而不同的地方也特别明显:
1.称谓不同。日本于1999年期间,法院的名称是“裁判所”,检察院的名称是“检察厅”,检察官宣读的公诉书此处称为“诉讼状”。
2.鉴定程序不同。我国刑事案件中,与被告人有关的各项鉴定必然是开庭前就已鉴定完毕,辩护律师在庭前可以去检察院阅卷,如果对鉴定意见不服就在庭前提出重新鉴定,即使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次数一般不会超过2次,通常情况下是双方对鉴定意见均认可才会开庭审理;而这部电影中,辩护律师当庭申请了对被告人的精神能力鉴定,鉴定师在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了多次鉴定,法院更是先后三次准许对被告人进行鉴定,同时法院还允许鉴定人出庭作证。
3.审判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法庭宣布开庭之后,被告人才会在法警的押解下到庭,并坐在审判长正对面,一般是单独设立的一个可挂手铐和脚链的座位,被告人身着看守所发放的统一上衣;一般也不会有证人出庭作证;当公诉人宣读公诉书之后,法庭会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而这部影片中,开庭之前被告人已经在法庭中,他的位置除了一开始在法庭正中间,后来是在辩护律师的前面一排座位,并且穿的是自己的衣服;证人的座位也是固定的在前面一排;当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法院询问被告人的方式变得特别尊重人权。
当然,这些不同之处,也不排除是导演为了突出影视效果而刻意进行了修饰或夸张演绎。
中日刑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对比影片中,开头即作出说明,1999年,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为(此处我看的是译文):“丧失精神力的人所犯行为要处罚,精神力衰弱的人所犯行为应减轻”。结合电影中所表达的意思,翻译为大白话即:不具备精神能力的人触犯刑法要进行处罚,但因为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行为能力人,所以即使触犯刑法也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有趣的是,我特意翻看了一下我国现行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这一条法律条款与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完全不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显然,我国现行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对被判处管制的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的条款。
那我国现行刑法是否也有跟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条款类似的法律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我国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犯罪认定也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严加看管和医疗;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影片中强调杀害男主妹妹的凶手当年是15岁,依据1999年日本的刑法,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再加上假装为精神病患者,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但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在我国,一个15岁的男孩如果犯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一定要负刑事责任,只不过考虑到其年龄较小,会在量刑的时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正如影片中鉴定人讲述的一样,鉴定精神能力,凭借的是资料、测试、谈话和鉴定人主观的判断,她们只能就眼睛看到的东西作出评判,而不知道底下是不是隐藏了真相,毕竟现实生活中如影片中一样为了查明真相几经周折的人很少。
也正如导演对男主的设定一样,他插入被害人胸口的刀是对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的反抗,他最终选择认罪只不过是导演愿意进行的善意揣测,最终选择了坚持人性的闪光点--勇敢面对。
影片是看完了,但留给我和留给大家的,当然不应该只是对上述法律知识的梳理、思考,我想,更为重要的,是选择做遵纪守法的人,做一个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明明白白的做事,堂堂正正的做人。
简宝玉写作群日更打卡第十五天